1、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受理部门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
3、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
4、申请材料为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关于资格档案的书面材料(说明申请人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何地何部门申领有关资格证书,目前有关资格档案存放何单位、单位地址等内容)。
5、申请材料为品行鉴定材料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关于人事档案的书面材料(说明人事档案的存放何单位、单位地址等内容)。
6、机构章程发生变化,应办理机构章程变更备案手续,由当事人直接向市司法局业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执业证副本原件;②关于修改机构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③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市司法局业务部门经核对后,应当当场在执业证副本原件上记载备案事项,并在2份章程原件上加盖备案章、注明备案日期后,退回1份章程原件给备案人。
7、申请人应当凭行政许可决定书、身份证证明领取执业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执业证件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凭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执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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