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机构注销申请书;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④代表护照复印件
⑤执业证正本、副本原件;
⑥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上述所列文件材料①至③项,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2)依职权注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收回执业执照文件的:
①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②已经丧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沪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吊销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后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或提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审核,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