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业 |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8条);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条);
(3)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条);
(4)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
(5)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5条第3项及第6条);
(6)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9)上述文件材料(2)至(7)项,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
(10)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11)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法律顾问证复印件;
(4)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5)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6)上述文件材料(2)、(5)项,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证明;
(7)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8)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人已与原执业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且办妥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注销登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③执业证的正本;
④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⑤已办妥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情况报告;
⑥上述文件材料②项,有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证明;
⑦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③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
| 撤销许可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在10日内办理登记,颁发《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