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4年(《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1项);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2项);
(3)申请设立分所前2年内未受过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3项);
(4)分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
(5)分所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
(6)分所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3项)。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5)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分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7)分所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9)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变更登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名称已变更的所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④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负责人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注销登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关于机构终止执业的合法决议或者证明;
④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
⑥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⑦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⑧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2)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证明文件。 |
| 撤销许可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