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业 |
(1)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②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做出合理安排,并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书面声明;
④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原律师事务所已办理合伙人、负责人变更等登记手续的证明。
⑤机构名称检索表;
⑥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发起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⑦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⑧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合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合并协议;新设合并的,还应当提交机构名称检索表;
④律师事务所章程;拟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⑤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合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拟申请合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⑥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⑦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⑧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申请合并为吸收合并),或者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申请合并为新设合并);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合并的,必须同时办理拟被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吸收合并),或者办理参与合并的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新设合并);一并办理所有被合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3)分立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分立协议;
④机构名称检索表;
⑤律师事务所章程;拟分立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⑥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筹建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拟分立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⑦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⑧原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分立为两新所的,还应当提交原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的决定及业务处理报告;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申请分立一新所,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分立为两新所的,必须同时办理原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手续;一并办理进入新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组织形式改变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改变组织形式的决定;
④律师事务所章程;组织形式拟申请改变为合伙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书面合伙协议;
⑤资产证明(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组织形式拟改变为合伙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出资证明;
⑥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⑦原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⑧原律师事务所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报告;
⑨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⑩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变更登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
(1)名称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机构名称检索表;
④关于变更机构名称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住所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住所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已变更办公场所的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出租房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⑤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负责人变更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③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④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合伙人变更
①合伙人加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Ⅲ、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Ⅳ、关于同意增加新合伙人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
Ⅴ、原所有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Ⅵ、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证明;
Ⅶ、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②合伙人退出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Ⅰ、申请书;
Ⅱ、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Ⅲ、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Ⅳ、关于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开除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或者合伙人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者合伙人已死亡的证明;
Ⅴ、已办妥退伙合伙人的业务、财务结清和案卷归档登记等证明;
Ⅵ、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注销登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
(1)申请注销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①申请书;
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③关于机构终止执业的合法决议或者证明;
④已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
⑤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审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
⑥人员以及财产处置情况报告;
⑦执业风险承担的协议;
⑧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依职权注销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撤回的;
②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
| 撤销许可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
需要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条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者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同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或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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