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符合下列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⑤品行良好。
  (2)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5条);
  (3)没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③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考试时仍属于禁止参加考试期限内的。
  (4)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5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5)近期大2寸彩色证件照片;
  (6)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及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文件;②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别行政区护照及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文件;③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及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文件;④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7)承诺书(承诺:1、提交有关材料的真实性;2、未有以下情形: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③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④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考试时仍属于禁止参加考试期限内的;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同时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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