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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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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中国公民(《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2)品行良好(《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3)身体健康(《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4)年龄65岁以下(《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5)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6)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7)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3)学历、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4)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岗位的证明,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证明;
(5)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出具的人事存档及品行鉴定的证明;已退休人员的,还须出具退休证复印件;出国留学人员的,还须出具回国证明;
(6)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7)体检合格证明;
(8)承诺书(承诺: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3、授予资格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4、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审批,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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