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沪司许(01 - 4)字(2008)1087 号 |
| |
| 李海屏: |
| 你(你单位)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申请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
|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申请执业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上海市司法局印章) |
2008年7月24日 |